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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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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97年09月25日成立大會決議通過
100年會員大會(101.05.19)修正通過
102年會員大會(102.12.14)修正通過
103年會員大會(103.10.04)修正通過
112年會員大會(112.09.09)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聯合彰化縣諮商心理師,秉持諮商心理專業知能與專業倫理,執行及發展諮商心理專業服務,提升服務對象及社會大眾之福祉,協助政府推行心理衛生、社會服務及相關法令,並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得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為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彰化縣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諮商心理專業服務之發展。
二、增進會員之權益及福利。
三、促進本會組織之健全發展。
四、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五、研發並推展諮商心理相關之理論與實務。
六、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諮商心理專業服務、諮詢與研究事項。
七、設置心理諮商所、中心或機構,辦理諮商心理相關服務。
八、辦理諮商心理師在職訓練。
九、辦理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出版諮商心理相關出版品。
十一、協助政府推行心理衛生福利政策和相關法令,並提出建議興革事項。
十二、遵行其他法定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在本縣區域內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未執行業務者亦得加入。本縣鄰近區域未成立諮商心理師公會之前,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心理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諮商心理師或經撤銷或廢止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二、依心理師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三、依法應加入已成立之外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者。
四、非在本縣執行業務且為其他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者。
第九條 會員之入會,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諮商心理師證書影本、身份證影本,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登記,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倫理規範。
二、遵守心理師法,諮商專業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三、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四、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五、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六、提供與諮商心理專業服務發展有關之建議。
七、按期繳納會費。
八、會員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且加入其他公會時,應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未依規定定期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勸告:欠繳會費已逾期滿三個月者發函勸告之。
二、警告:欠繳會費已逾期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發函警告之。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一年,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予以停權。經停權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有會員權利;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以解職。經停權者俟其繳清所欠會費後予以復權。
四、註銷會籍:停權滿半年未復權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註銷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停權及註銷會籍之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與倫理規範。
二、違反心理師法,諮商專業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三、違反本會議決事項者。
四、將執業執照借、租予他人使用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五、議決有關會員之處分及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投票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前述選舉無法採實體辦理時改採通訊選舉辦理,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長之解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歲入、歲出之預算、決算。
八、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決議。
九、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並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十、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有給職之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無給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大會。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訂。
二、會員之註銷會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並可以視訊會議方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臨時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
(一) 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於每年度年會前一次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依比例原則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於每年度年會前一次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依比例原則繳納。比例原則以季為單位。1-3月為第一季,此時入會需繳納3000元,4-6月為第二季,此時入會需繳納2250元。7-9月為第三季,此時入會需繳納1500元。10-12月為第四季,此時入會需繳納750元。
(三) 已在其他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者再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免繳該年常年會費。
三、 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專案計畫收入。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薪津表等,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下半年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等,送監事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若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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