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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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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專業倫理案件申訴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30日第三屆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4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06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3月08日第六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9月09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組織章程及本會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倫委會)設置辦法,訂定「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旨在落實專業自律與倫理守則之推動,及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以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三、本要點之被申訴人應具本會會員資格,申訴/檢舉人不在此限。

 

四、本會會員被申訴或被檢舉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時,由本會倫委會受理、調查、審議。倫委會調查及審議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案件時,應秉持公正、獨立原則。且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五、委員應輪流收受申訴或檢舉申請,應依迴避原則自行迴避者,不受此限。

收受申訴或檢舉申請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查明被申訴人身分,並完成下列處理:

1.本會會員:移請倫委會處理。

2.具心理師身分,非本會會員:非本會管轄,書面通知申訴/檢舉人得向被申訴人所屬公會申請。

3.不具心理師身分:非本會管轄,書面通知申訴/檢舉人。

 

六、申訴/檢舉人應以書面且具名之方式填具「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專業倫理案件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事證,向本會提出申訴。

本會接獲申訴或檢舉文件後,若確認被申訴人具本會會員資格,須於三個工作日內轉交倫委會,並應於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與否須由二分之一委員出席,過半數委員同意始予受理。

若同意受理,本會應以正式書面通知申訴/檢舉人、被申訴人。若不予受理,應書面通知申訴/檢舉人不受理之理由。

 

七、倫委會確認受理後,由主任委員指派三名委員組成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須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並向主任委員提請召開審議會議。

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損害申訴/檢舉人及被申訴人之名譽,並不得公開案件處理程序,但經調查小組同意者,得列席旁聽。

 

八、倫委會受理後,即由本會將本要點、「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空白表格」寄交申訴/檢舉人,申訴/檢舉人應於十五日內提交「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並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聲請委員迴避。前項聲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本會應同時通知申訴/檢舉人,本會將提供有關正式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文件等資料之影本給被申訴人。

 

九、被申訴人得就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針對所涉及違反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所有答辯及說明內容須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並提供相關證據及簽署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亦同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聲請委員迴避。前項聲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十、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或與申訴兩方具三等內血親關係,或現任之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依規定迴避後,若倫委會委員少於五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至七至九人。
 

十一、倫委會應於決議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

倫委會審議倫理申訴案件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

審議會議由倫委會主任委員主持,若主任委員無法主持,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並得邀申訴/檢舉人、被申訴人或相關人員列席。審議內容應錄音存證。所有提供相關資訊者均應簽署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

 

十二、審議會議召開前一週,調查小組應以密件方式提供出席委員相關資料,包括調查報告(含調查結果認定及相關處理建議)、申訴書、送至被申訴人處之申訴相關證據與文件、被申訴人之答辯,以及由被申訴人與其他相關人士所提供之證據與文件等,據以審議。

 

十三、審議會議對於倫理申訴案件之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審議結果通知書由主任委員分派專人撰寫之,並經出席會議之委員簽名確認後,另以倫委會名義雙掛號郵寄寄送申訴案件兩方。

申訴/檢舉人或被申訴人不服倫委會審議結果,得向全聯會「專業倫理委員會」提出上訴。

 

十四、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情事審議確立,除通知被申訴人任職單位外,應依據相關法規做出處分建議。可能之處分建議為:

1.「警告」並限期改善或調整:在配合倫委會的審查情況下,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一定時數之諮商專業倫理繼續教育或治療性要求。若未能完成,則予以「停權」。

2.「停權」:在配合倫委會的審查情況下,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一定時數之諮商專業倫理繼續教育或治療性要求後始能復權。若未能完成,則予以「註銷會籍」。

3. 「註銷會籍」:此一處分建議須經全體委員一致投票通過方能成立。嚴重違反倫理者,得依心理師法等相關法規及程序移送法辦,並通知主管機關、全聯會及各直轄市、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4.其它之改正行動。

 

十五、申訴/檢舉人得以書面具名並敘明理由提出終止申訴/檢舉程序,基於自由裁量之原則,倫委會可議決同意撤銷申訴。申訴/檢舉人放棄申訴/檢舉後,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申訴申請。

根據現有的證據顯示有必要繼續完成程序,倫委會應另案主動調查。

 

十六、申訴/檢舉人以同一申訴理由展開法律行動,須知會倫理委員會。

在申訴審理期間有與申訴同一理由相關法律行動展開,則申訴之審理程序將逕行擱置,直到法律行動終結為止。

倫委會應知會申訴雙方決議擱置申訴程序,法律行動終結後,申訴/檢舉人得再申請繼續申訴,倫委會亦應知會申訴雙方。

 

十七、倫委會處理申訴相關紀錄應以機密方式保存十年。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十九、本要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自公佈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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