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法規
::: :::
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08月04日第六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09月24日第七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正後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 16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票,由選舉人圈選。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投票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理事會應於預定開票日之 45 日前審定最新之會員名冊。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之 30 日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應使用雙重封套方式寄交選舉人,請選舉人將經圈寫之選票納入選票信封密封,再放入回郵信封後以掛號寄回。寄回的密封選票信封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所附回郵掛號信封寄回或於投票截止日(以郵戳為憑)後寄回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選票信封不得簽名、蓋章、捺指模或附任何記號、物件,致顯有暗號或有辨識投票人資訊作用。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與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組織章程規定之理監事人數。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並由會議主席指定或理事推舉監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等若干人。另監事會得派員監督。

第 十 條 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現場宣布及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於結果宣布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本會於收受異議書後 15 日內查明,並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 十一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