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
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暨理監事候選人選派辦法
中華民國99年03月25日第一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推舉會員代表與理監事候選人之需要,訂定本選派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依據全聯會相關章程規定:「各會員公會之會員代表選派或選舉辦法,應由該會員公會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並陳送本會」及「理監事之當選,不以各會員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訂定之。 |
第三條 |
凡本會個人會員未曾受本會停權處分且未喪失會員資格者,均得為候選人。 |
第四條 |
凡本會個人會員未喪失本會之會員資格者,均得有選舉權。 |
第五條 |
為配合全聯會會員代表大會時程與選舉全聯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及全聯會理監事候選人,經本會全體會員投票正式會員代表、候補會員代表與全聯會理監事候選人,當選名單公告一週後送交全聯會。 |
第六條 |
會員代表若經退會或喪失其代表資格時,由候補會員代表依序遞補。 |
第七條 |
本會之全聯會會員代表與候補會員代表名單,由本會會員投票決議,本會理事長為一名當然會員代表,另一名會員代表於理監事中推舉決議,其餘會員代表與候補會員代表則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之。 |
第八條 |
本會之全聯會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則由當年度決議之全聯會會員代表,依得票順序當選為理事候選人與監事候選人。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