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30日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4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06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年03月08日第六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9月09日會員大會通過
一、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諮商專業倫理,確保諮商心理師專業服務形象與品質,維護當事人權益與社會福祉,訂定本辦法,設立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主要任務與職責在於處理本會會員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案件之申訴、調查、審議等事宜。
三、本委員會處理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案件時,悉依本會組織章程、心理師相關專業倫理守則、心理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四、本辦法所稱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係指違反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之各類言行與案件。
五、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及候補委員數名,由本會理監事提名對諮商專業倫理與法律有學養與經驗者,經理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事相同,得連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以上,非本會會員之委員不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擔任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姓名與背景資料應公告於本會網站。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本會會務人員執行。
六、主任委員綜理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與發文。
遇有涉及諮商專業倫理之社會案件,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主任委員無法召集、主持會議或對外發言與發文時,得委請委員代理。
七、委員接受主任委員分派輪值,負責收受會員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案件之申訴或檢舉申請。
八、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應依迴避原則自行迴避。
申訴/檢舉人及被申訴人認為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有偏頗之虞時,得聲請迴避,本委員會對前項聲請,應迅速決定之。
委員對於諮商專業倫理申訴之各類文件應負妥善保密與保管之責。
九、主任委員得視會務需要召開委員會議。
本委員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本委員會應於本會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報告。
十、本委員會接獲會員違反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或檢舉申請時,應於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議,以確認是否受理申訴或檢舉案件。本委員會知悉會員有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之情事,得主動調查。
本委員會確認受理申訴或檢舉案件後,即由主任委員指派三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調查過程中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應依本會「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辦理,並於期限內向本委員會議提出調查報告。
前項處理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十一、遇有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或檢舉案件,主任委員應依調查報告結果,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案件之決議施行。出席委員人數應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申訴/檢舉人及被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十二、本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及會員大會決議後,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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