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法規
::: :::
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受理相關單位合辦諮商心理師 繼續教育申請辦法

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受理相關單位合辦諮商心理師
繼續教育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0857日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為鼓勵彰化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之執業地區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社會福利機構、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醫療機構及政府機關積極與本會合作辦理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以增加本會會員充實專業知能之機會,特訂立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受理相關單位合辦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會於每年10月1日於網站公告可供申請繼續教育之學分數,申請截止日期為當年度10月31日。並由本會理事會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公告審查結果。
  • 申請方式:請申請單位至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網站下載「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團體類繼續教育案件申請表」,並完整填寫內容後寄至本會電子信箱。
  • 本會審查通過後將負責全聯會之繼續教育積分審查手續,通過審查之合辦單位須於審查期限內提供所有送審所需資料,逾期者視同放棄合辦,並取消未來兩年申請資格。
  • 前條所稱之繼續教育積分審查所需資料及審查期限,請合辦之單位自行參考全聯會網站。
  • 若合辦之繼續教育為收費課程,合辦單位須提供本會會員優惠價格。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